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5,015 元,應繳
裁判費
6 萬2,67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2,1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