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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5,015 元,應繳裁判費 6 萬2,67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2,1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