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卓敬燁、玉佳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