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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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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敬燁、玉佳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