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若國
相 對 人 馬克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先經本院10
6 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
嗣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復經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81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
定,依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判決主文所示,第一審
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業經調卷查明,
故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所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