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國 相 對 人 馬克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先經本院10 6 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復經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81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 定,依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判決主文所示,第一審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業經調卷查明, 故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所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