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豐
劉清祥
高永吉
陳秀惠
高隆信
林大垚
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
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
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
第2 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
債權讓與
一事,因該公司已廢止登記,聲請人欲將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
知相對人,遂以
存證信函寄至法定代理人李安豐之設籍地即
桃園市大溪區大綸140 號,經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
退回。為此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憑證、公司變更登記
表、法定代理人李安豐之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准予
公示送達
云云。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97 條規定,於民
國91年2 月7 日以經授商字第09102027450 號函廢止登記在
案,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
本件
相對人公司既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則其董事皆屬有代表公
司之權之清算人,是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公司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自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之。
惟本
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僅提出寄發至
「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遭退回之信封,並
未提出曾對相對人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一併寄發而
遭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對相對
人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