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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司簡調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怡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卓泳信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調 解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實質 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 ,且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故調解之雙方當事人應為爭執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 體,雙方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相互讓步以成立 調解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卓泳信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6,9 16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聲請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並就相 對人卓泳信對相對人臺灣怡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惟經相對人臺灣怡富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相對人卓泳信非該公司員工 而無法扣押,因相對人卓泳信仍勞保投保生效中,則相對人 臺灣怡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顯有不實 ,為此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確認相對人臺灣怡 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卓泳信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惟關於聲請人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仍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觀之,應屬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 ,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生效為裁判確認 ,而無從以調解方式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且上開之僱 傭之法律關係存在於相對人間,聲請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 利義務歸屬主體,亦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 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 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