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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小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檢驗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豐群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84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