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亞星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耿毓
被 告 劉冠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駕駛原告之車輛不當,導致
車輛損壞,經
兩造協議就損失金額新臺幣(下同)56,450元
,被告應賠償38,000元,若被告未履行,其應賠償金額則回
復為損失總額,被告並簽立同意書,
惟被告未依約清償,遂
依據同意書提起本件訴訟,
觀諸該同意書並未約定債務履行
地,亦未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而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位在「
南投縣竹山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
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規定,
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