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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小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陳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棚企業有限公司、卓卿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