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34號
原 告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祥
訴訟代理人 洪芳卿
被 告 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開發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