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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小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34號 原   告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訴訟代理人 洪芳卿 被   告 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開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