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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小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經國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