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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小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69號 原   告 桃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7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