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翔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翔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