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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小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723號 原   告 陳鋒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洲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