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奕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50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