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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5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