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圍牆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所 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25 元 (占用土地面積25.27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7,500 元/平方公尺 =189,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