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
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所
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25 元
(占用土地面積25.27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7,500 元/平方公尺
=189,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