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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 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 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本院民國 109 年6 月19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 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