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請求
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
宜附具
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
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
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本院民國
109 年6 月19日裁定附表
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
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
翌日起10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