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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美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翰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