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
宣判,然
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出其他證據或攻擊
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為充分攻防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