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珠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坤霖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8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