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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坤霖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