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03號 原   告 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源 被   告 旭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19日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51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8日送達予原告,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 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 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 等件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