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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