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122號
原 告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顯壽
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
被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新臺幣229,635 元(見本院卷第22頁),是本件並無
特別
審判籍之
適用,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