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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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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2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122號 原   告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顯壽 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 被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新臺幣229,635 元(見本院卷第22頁),是本件並無特別 審判籍用,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