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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 原   告 台鈺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琳 訴訟代理人 魏文通 被   告 大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太平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