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晨逢國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