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瑞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環和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3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