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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環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