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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 原   告 王美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柏達律師 被   告 邱啓彬 兼 訴訟代理人 邱文潛 被   告 邱旺泉       邱旺枝       邱秋桂       邱水龍       邱添財       邱顯智       邱顯彥       邱垂元       邱黃快       邱連宏       邱連德       邱倉忠       邱倉義       邱創屘       邱倉喜       邱瑞發       邱瑞達       邱顯祿       邱顯謀       邱文謙       邱文瑞       邱永成       邱漢彬       邱游秀娥       邱玉碧       邱玉琴       邱玉滿       邱玉呅       邱文瑞       邱進福       林淑絹       邱淑慎       邱淑娟       邱淑梅       邱文洲       邱文科       邱陳金英       邱顯育       邱美綸       邱美娥       邱顯道       邱巧平       徐宏煒       陳寶珠       黎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潛 訴訟代理人 邱建達 被   告 郭叡       郭菁 兼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伯寧 被   告 黃色陽       邱秋月       邱秋淑       邱秋芳       邱瑜涵       邱澤昕       邱美華       邱美英       邱美麗       邱麗卿       陳少華       温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