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65號
原 告 昱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梅香
被 告 喜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
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街○ 號,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1 紙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