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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65號 原   告 昱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梅香 被   告 喜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 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街○ 號,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