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國
被 告 奇藝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
兩造所
簽之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第5 條第11項後段約定:「如
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
事實,並
無涉及專屬管轄之
法律關係。是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
及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