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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