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元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建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