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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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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吳瑞文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