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原 告 富德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俊榤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被 告 鉅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稚筑(即
清算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 條
第2 項、第113 條
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已
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為解散登記,並選任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彭稚筑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
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經核
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
爰列彭
稚筑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次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為:「(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6萬9,53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
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予原告。」,
嗣於民國109 年
11月3 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46萬3,5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4頁及
反面),經核原告
上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5 年起陸續與原告承租3G影像車機(即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環保車機、影像車機及門號,下稱
系爭
標的物),並約定每台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700 元
,應按季繳納,租賃
期間自105 年1 月25日至108 年1 月24
日。原告已依約自105 年2 月起陸續將系爭標的物設置於被
告車輛上供被告使用,
詎被告自106 年5 月起即未依約按季
給付租金,扣除已給付之6 萬8,470 元,
迄今尚欠租金44萬
1,530 元未清償,
迭經原告催討均置若罔聞;另因被告使用
系爭標的物不當致機器損壞,原告派員前往維修而支出維修
費及車資,共計2 萬2,000 元;又
兩造約定之租賃期間已屆
滿,被告應返還系爭標的物予原告。爰依
民法第439 條、第
450 條第1 項、第455 條、第432 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標的物,並給付積欠之租金、維修
費及車資共46萬3,530 元等語。
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報價單、系爭標
的物明細、兩造間對話內容截圖、維修明細表、應收帳款表
、環保車機明細表、影像車機明細表、維修單等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5 至14頁、第51至62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
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之主張視同
自認,是本院
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
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
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
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 條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之租賃關係,業已於108
年1 月24日因契約期間屆滿而終止,
惟被告尚積欠租金44
萬1,530 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44萬1,530 元,並
返還系爭標的物,為有理由。
(二)又按承租人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
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
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2 條
第1 項、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使
用系爭標的物不當致機器損壞,原告派員前往維修而支出
維修費及車資,共計2 萬2,000 元等語,並提出維修單附
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4至59頁),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維
修費及車資共2 萬2,000 元,亦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40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5 條、第43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6萬3,53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 月24日(見本院
卷第19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一:環保車機序號及門號明細表
┌──┬────┬────┬──────┐
│編號│ 車牌 │車機序號│ 門號 │
├──┼────┼────┼──────┤
│ 1 │LAD-372 │FD8M0059│0000-000000 │
├──┼────┼────┼──────┤
│ 2 │LAD-373 │FD8M0060│0000-000000 │
├──┼────┼────┼──────┤
│ 3 │LAF-676 │FD8M0061│0000-000000 │
├──┼────┼────┼──────┤
│ 4 │ 868-W7 │FD8M0065│0000-000000 │
├──┼────┼────┼──────┤
│ 5 │ 977-X3 │FD8M0066│0000-000000 │
├──┼────┼────┼──────┤
│ 6 │KLA-3855│FD8M0062│0000-000000 │
├──┼────┼────┼──────┤
│ 7 │KLD-0573│FD8M0067│0000-000000 │
├──┼────┼────┼──────┤
│ 8 │LAC-229 │FD8M0058│0000-000000 │
├──┼────┼────┼──────┤
│ 9 │LAC-237 │FD8M0059│0000-000000 │
├──┼────┼────┼──────┤
│ 10 │ 978-X3 │FD8M0063│0000-000000 │
├──┼────┼────┼──────┤
│ 11 │LAJ-680 │FD8M0064│0000-000000 │
├──┼────┼────┼──────┤
│ 12 │KLD-0572│FD8M0070│0000-000000 │
└──┴────┴────┴──────┘
附表二:影像車機序號及門號明細表
┌──┬────┬────┬──────┐
│編號│ 車牌 │車機序號│ 門號 │
├──┼────┼────┼──────┤
│ 1 │ 368-X6 │ST004996│0000-000000 │
├──┼────┼────┼──────┤
│ 2 │ 868-W7 │ST004997│0000-000000 │
├──┼────┼────┼──────┤
│ 3 │ 977-X3 │ST004998│0000-000000 │
├──┼────┼────┼──────┤
│ 4 │ 978-X3 │ST004999│0000-000000 │
├──┼────┼────┼──────┤
│ 5 │LAC-229 │ST005000│0000-000000 │
├──┼────┼────┼──────┤
│ 6 │LAC-237 │ST005001│0000-000000 │
├──┼────┼────┼──────┤
│ 7 │LAF-676 │ST004993│0000-000000 │
├──┼────┼────┼──────┤
│ 8 │LAJ-680 │ST004992│0000-000000 │
├──┼────┼────┼──────┤
│ 9 │KLA-3026│ST005018│0000-000000 │
├──┼────┼────┼──────┤
│ 10 │KLA-3027│ST005244│0000-000000 │
├──┼────┼────┼──────┤
│ 11 │LAD-372 │ST005289│0000-000000 │
├──┼────┼────┼──────┤
│ 12 │LAD-373 │ST005271│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