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50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冠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昌川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0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