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陳靜儀
錚湧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李政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6,2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