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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陳靜儀       錚湧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