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圓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志
相 對 人 韓商高麗特殊線材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柳時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後,本院一○八年度司
執字第八八五五八號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
程序,於本院一○九年度桃簡字第九六三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
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
標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亦有最高法
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
可參。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
被告向本院提起
第三人異
議之訴,請求撤銷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訴外人即
債務人昌明金
屬有限公司間108 年度司執字第88558 號給付貨款執行事件
(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
產)之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963 號受理
在案,為免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
定於
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關於系爭動產及如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
㈠
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9 年度桃簡字第963 號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停止執行
,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
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
害得獲賠償,並兼顧
兩造之權益,本院認宜由聲請人為相對人
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方得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又本件相
對人係聲請對昌明金屬有限公司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則其因停
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以其延宕收取債權
期間所生之利息
損失為度。
㈢本件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17 號民事
確定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債權額為美金124,
982.2 元(折合新臺幣約為3,832,579 元),而聲請人所聲請
強制執行之系爭動產經鑑定後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
00元等情,有相對人之強制執行
聲請狀及桃園市機器商業同業
公會鑑定報告書存卷
可佐,足見聲請人所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
系爭動產價值低於執行名義
所載債權額,則相對人因未續行執
行不能即時受償所受相當利息之損害,即應以系爭動產之價值
為計算依據。又聲請人提起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
額,依系爭動產之價值計算應核定為75,000元,
乃適用
簡易訴
訟程序且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審酌
上揭第三人異議之
訴案情
尚非繁雜,經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簡
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
年,以此加計行政作業期間後,應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之期間為3 年。故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
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應為以系爭動產之價額依法定利率即年
息5 %計算之利息損失11,250元(計算式:75,000元×5 %×
3 年=11,250元),
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1,250元
為適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㈣至聲請人雖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聲請狀中另加載請求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就如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然查,
自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起訴狀全文以觀,均僅見其就
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有所主張,
洵難認如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亦在該案之審理範圍,則聲請人就此部分既未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其同時聲請停止執行,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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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鑑定價格(新臺幣)│備註 │
├──┼───────┼──┼──┼─────────┼────┤
│ 1 │高速銅線拉絲機│ 3 │ 臺 │45,000元 │SNP21A00│
├──┼───────┼──┼──┼─────────┼────┤
│ 2 │堆高機 │ 1 │ 臺 │30,000元 │FD30Z78 │
├──┴───────┴──┴──┴─────────┴────┤
│總額(新臺幣)75,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鑑定價格(新臺幣)│備註 │
├──┼───────┼──┼──┼─────────┼────┤
│ 1 │纏繞機 │ 1 │ 臺 │5,000元 │M3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