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振隆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八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
0,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