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 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 規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表: ┌──┬────────────┬────────────────┐ │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 │1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 │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 │ │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 │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 │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 │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 │ │ │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 │ │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全部│ │ │ │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 │ │ │對象及範圍。 │ ├──┼────────────┼────────────────┤ │2 │提出記載被告姓名、最新戶│按遺產之分割,須繼承人全體始得為│ │ │籍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之,原告起訴狀聲明不明確,應予補│ │ │明(應記載各被告分割方法│正。 │ │ │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 │ │ │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 │ │繕本。 │ │ ├──┼────────────┤ │ │3 │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 │勿省略)。 │ │ ├──┼────────────┼────────────────┤ │4 │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 │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不動│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 │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 │ │ │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條之2 亦有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 │ │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又│ │ │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 │價額);動產、股票存款等│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 │ │部分,依起訴當時交易價額│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 │ │定之。 │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 │ │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 │ │ │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 │ │ │ │臺抗字第27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 │ │ │ │,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 │ │ │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 │ │ │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 │ │ │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 │ │ │度臺抗字第4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 │ │是本件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 │ │ │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 │ │ │計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以│ │ │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