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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衛居家廚衛設備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1,320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