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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昱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