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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圓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振遠 訴訟代理人 黃毓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定穎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7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