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圓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隋振遠
訴訟代理人 黃毓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定穎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711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