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黃文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昂葳工業有限公司、劉琼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98,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