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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黃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昂葳工業有限公司、劉琼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98,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