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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鑫、大榮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