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易鑫、大榮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