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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錮德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75,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