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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24號 原   告 中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家甫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00-00 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為準,故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000 元/ 月 ×契約存續期間24月=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