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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思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彥融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