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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欣聲貨櫃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顯峰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