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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約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