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原   告 上鑫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得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 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 ,尚應補繳1,6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