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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9,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5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