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瑞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博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1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