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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1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