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運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錦成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名揚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