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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運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成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名揚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